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新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雅琴
相 對 人 建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396 號
擔保提存事件,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
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
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
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;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擔保提存事件,
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
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1,687,000 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
101 年度存字第39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
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,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,同意聲
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
上開提存物,且聲請人亦撤回假扣押執
行程序及撤銷假扣押裁定,
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7 號
民事裁定、101 年度存字第396 號提存書、本院民事執行處
塗銷
查封函、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各乙
份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57
號假扣押事件(內含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7 號假扣押事件
、101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52號撤銷假扣押事件)、101 年度
存字第396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閱屬實,
核與聲請人前開
所述相符。次查,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,而
該同意書上之印文,以肉眼比對方式,核與相對人於經濟部
中部辦公室登記之印文相符,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
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,則
參諸上開規定,
自無不合,
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