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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新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琴 相 對 人 建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396 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;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擔保提存事件, 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1,687,000 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 101 年度存字第39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 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,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,同意聲 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且聲請人亦撤回假扣押執 行程序及撤銷假扣押裁定,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7 號 民事裁定、101 年度存字第396 號提存書、本院民事執行處 塗銷查封函、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各乙 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57 號假扣押事件(內含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7 號假扣押事件 、101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52號撤銷假扣押事件)、101 年度 存字第396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閱屬實,核與聲請人前開 所述相符。次查,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,而 該同意書上之印文,以肉眼比對方式,核與相對人於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登記之印文相符,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 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,則參諸上開規定,自無不合, 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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