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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破產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彭亭燕律師即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之破產管理人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  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       經濟部       周榮達       鄭瑞位       呂學新       黃炫惟       陳文炯會計師      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債 權 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健豪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 告事件,聲請認可分配表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如附件所示破產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債權 分配表,應予認可並公告之。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理 由 一、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 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;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 ;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 提出之,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破產財團之資產已可分配,破產財 團之財產經變價後之總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 元 ,加計已獲得及將獲得之銀行利息,計為4,805,465 元【4, 800,000 +1,665 (利息)+3,800 (預估將來尚得領取之 利息)】,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合計為433,393 元後,所餘金額為4,372,072 元,爰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 核算之結果,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,爰聲請認 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,並提出破產財團收支明細 表、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及破產債權分配表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核,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 配方法,均於法相合,應予認可。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於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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