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彭亭燕
律師即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
之破產管理人
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
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
經濟部
周榮達
鄭瑞位
呂學新
黃炫
惟
陳文炯會計師
岑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耀輝
債 權 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健豪
上列
聲請人因破產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
告事件,聲請認可分配表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如附件所示破產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債權
分配表,應予認可並公告之。
對於
上開分配表有
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
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;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
;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
提出之,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本件破產財團之資產已可分配,破產財
團之財產經變價後之總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 元
,加計已獲得及將獲得之銀行利息,計為4,805,465 元【4,
800,000 +1,665 (利息)+3,800 (預估將來尚得領取之
利息)】,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
報酬合計為433,393
元後,所餘金額為4,372,072 元,
爰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
核算之結果,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,爰聲請認
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,並提出破產財團收支明細
表、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及破產債權分配表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,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
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
配方法,均於法相合,應予認可。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於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