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彭亭燕
律師即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
之破產管理人
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
法定
代理人 陳芳純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(北區業務組)
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
債 權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法定代理人 魏國彥
債 權 人 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
法定代理人 簡守防
債 權 人 經濟部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債 權 人 周榮達
鄭瑞位
呂學新
黃炫
惟
陳文炯會計師
岑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
債 權 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健豪
債 權 人 臺灣百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慎
債 權 人 永欣豐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振明
債 權 人 利立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振祥
債 權 人 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阿鳳
債 權 人 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金雄
債 權 人 加川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
債 權 人 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志勝
債 權 人 綠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若蘭
債 權 人 豐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琴
債 權 人 先進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國男
債 權 人 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惠娟
債 權 人 正隆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欽宗
債 權 人 威士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
債 權 人 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惠敏
債 權 人 蘇凱盈
鄔宗明
王文祝
廖文真
范家瑛
王素珍
鐘宜凌
羅碧珠
陳慧瑛
劉玄淋
劉穎
鄭明珠
羅瑞美
呂明珠
洪惠滿
范素雲
徐富美
張韡繽
曾玉蘭
詹月秋
鄭金湧
羅美紅
上列
聲請人因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
請
破產程序終結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
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;對
於前項裁定
不得抗告,破產法第145 條、第146 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
業經公告期滿,公告
期間雖有債權人提出
異議,亦經本院以
異議無理由裁定
駁回確定在案,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
應分配款項匯入、繳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;另因
破產管理人將
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存放於存款專戶,破產
管理人前製作分配表時,原已將該存款專戶之利息收入新臺
幣(下同)3,800 元計入,惟因結清帳戶之時間較預定晚,
故將該帳戶結清時,實際產生之利息收入為4,817 元,較先
前預估多1,017 元,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
,
爰將
上開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,以之支用匯款手續
費320 元、郵資及
閱卷費用460元、文具費用237元(含先前
已支出惟尚未列支之文具費用),俾利終結,為此聲請為破
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,並提出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、匯
款單影本、繳款單影本、存摺影本、破產管理程序費用明細
表、收據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
經查,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
宣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,並選任彭亭
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,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,經
本院於102年12月4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予公
告之,公告後,雖有債權人黃炫惟、周榮達
聲明異議,業經
本院裁定駁回確定,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分配表進行分配
,將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及繳
款方式分配予債權人,有匯款單、繳款單影本等件附卷
可稽
,應認符合
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,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
程序終結。
四、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