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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審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艾良忠 法定代理人 艾良宏 代 理 人 潘麗茹律師 相 對 人 揚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育軒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;又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 ,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載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業向本院起訴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已成為植物人,無資力負 擔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 合扶助要件,並指派扶助律師協助,且聲請人之請求,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、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前段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、身心障 礙手冊、戶籍謄本、審查表、案件概述單、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 請人99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無訛, 並調閱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,經核 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 之聲請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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