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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審智字第2號 原   告 塞舌爾共和國.綠智慧流科技公司(FluidiTech IP       LIMITED) 法定代理人 鄭安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被   告 冠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謝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、第4 款所 定之民事事件,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 條定有明文。第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 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 條例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 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。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雖非專屬 管轄,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,應優先適用而排 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,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、第25條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,智慧財產事件 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故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,普通法院 認屬智慧財產事件時,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二、經查,原告係主張其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300563 號「快閃記 憶體回收方法」發明專利(下稱系爭563 專利)之專利權人 ,詎被告竟製造、販賣使用原告系爭563 專利技術特徵之「 台灣製造隨身碟」等商品,並以此方式侵害原告系爭563 專 利權,故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 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,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 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,則為保護智慧財產權,有關 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,倘當事人無合意管轄之約定,自應 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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