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
原 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士瑋
被 告 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廷州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當事人
兩
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
拘束,
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
優先
適用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
第1項、第2項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ROF 專案開發合約書第10條
第2 項之約定,請求被告返還款項,而經核原告所提前開合
約書第11條爭議處理
所載,雙方已就本件合約涉訟合意以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亦有該合約書附卷
可佐
,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蕭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