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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1年度審訴字第234號 原   告 竣麒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復興 被   告 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0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間向原告採購 電料一批,原告依約自100 年10月起至101 年2 月間陸續出 貨予被告,貨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491,815 元(含稅) 。是本件系爭電料業經原告陸續交貨完畢,並寄發請款單、 開立發票請求被告支付前開款項,然被告均藉故推諉,原告 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,遲遲未獲回應。原告直至101 年2 月 22日、101 年3 月1 日分別接獲被告傳真通知其發生財務危 機,後原告至被告公司及工廠查看,方知被告大門深鎖不 知去向。故本件因原告101 年2 月份之貨款尚未開立發票, 扣除營業稅89元,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1,491,726 元。因此 ,原告於101 年3 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儘速清償 貨款,然今被告仍無回應、分文未付。為此,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貨單、 送貨單、貨款之請款單及請款發票、被告公司承認財務危 機通知函、被告公司關閉門戶結束營業之現場照片、存證 信函等件為證(均影本),而被告經通知未到庭,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爭執,參諸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,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(二)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 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汝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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