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234號
原 告 竣麒電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復興
被 告 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本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0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並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間向原告採購
電料一批,原告依約自100 年10月起至101 年2 月間陸續出
貨予被告,貨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491,815 元(含稅)
。是本件
系爭電料業經原告陸續交貨完畢,並寄發請款單、
開立發票請求被告支付前開款項,然被告均藉故推諉,原告
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,遲遲未獲回應。原告直至101 年2 月
22日、101 年3 月1 日分別接獲被告傳真通知其發生財務危
機,
嗣後原告至被告公司及工廠查看,方知被告大門深鎖不
知去向。故本件因原告101 年2 月份之貨款尚未開立發票,
扣除
營業稅89元,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1,491,726 元。因此
,原告
乃於101 年3 月29日寄發
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儘速清償
貨款,然
迄今被告仍無回應、分文未付。為此,爰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
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貨單、
送貨單、貨款之請款單及請款發票、被告公司承認財務危
機通知函、被告公司關閉門戶結束營業之現場照片、存證
信函等件為證(均影本),而被告經通知未到庭,亦未提
出書狀為任何爭執,
參諸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,自
堪認原
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
1項所示之金額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
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蕭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