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原   告 天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被   告 梁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 號5 樓,此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