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能振
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
律師
李佳玲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新竹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
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
魏翠亭律師
洪坤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履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9號給付
承攬報酬訴訟之
裁判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 101
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原告提出台灣高等法院 102
年度建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
台上字第22
00號民事裁定附卷
可稽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原告
聲請將原裁定撤銷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兆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