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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文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豐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34號民 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,4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,282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6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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