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 文心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智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豐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34號民
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,4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7,282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