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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聖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美慧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35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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