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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 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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