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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佑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間給付工資事 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伍 拾元,惟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捌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,是反訴原告仍應補繳貳 仟陸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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