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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小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小字第208號 原  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被   告 冠品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眉慧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對被   告冠品家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並經該   院移送本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一萬六   千二百六十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元,茲依民事訴   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第1 項但書之  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  五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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