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208號
原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文宗
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
被 告 冠品家居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眉慧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
聲請對被
告冠品家居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並經該
院移送本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一萬六
千二百六十二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一千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五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黃詩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