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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簡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簡字第168號 原   告 廣溢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錚汝 被   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9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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