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00號
上 訴 人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俊偉
被
上訴人 皇昱層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麗蓉
訴訟代理人 蔡東田
上列
當事人間101年度竹簡字第20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
對於101 年7 月10日本院101 年度竹簡字第200 號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
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上
開規定對於
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
裁判提起上訴者,亦
準用
之,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規定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,有卷附
送達證書
可稽,上訴期間原計至同年8 月2 日止,因遇颱風
放假,依
民法第122 條規定,以次日即同年8 月3 日為上訴
期間之末日,該判決已於同年8 月4 日確定。而上訴人延至
同年8 月7 日始提起上訴,有上訴理由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
可佐,其上訴已逾期,依
前揭說明,自應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林欣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