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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簡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簡字第421號 原   告 赫登傢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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