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463號
原 告 吳雪華
被 告 珍珠營造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林亮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所
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附表欄更正後之記載關於「本判決第四
項得
假執行」應更正為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廖軒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