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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簡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簡字第463號 原   告  吳雪華 被   告  珍珠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亮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附表欄更正後之記載關於「本判決第四 項得假執行」應更正為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軒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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