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471號
原 告 德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更勉
訴訟代理人 張孟雄
被 告 阿尼的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元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陸拾元,及如附表被告應
給付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乙、實體方面:
壹、原告起訴主張:
原告生產販售桌上型電腦機殼,被告自民國99年間向原告採
購機殼,約定月結,100 年4 月至8 月間被告向原告採購金
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280,760 元,已逾付款期限,被告無
還款之意,經原告一再催促,被告於100 年9 月26日簽發如
附表所示三紙支票,交付原告用以清償貨款。第一紙支票到
期日(
發票日)100 年10月31日,經原告提示後以「存款不
足及拒絕往來戶」為由
退票,原告一再催促清償貨款,不獲
善意回應,為保權益,爰依
民法買賣之
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
訴訟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貳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叁、法院之判斷:
一、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基本資
料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字第1144號不起訴處分書
、支票退票理由單、送貨單(以上均影本)、
戶籍謄本等為
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
他字第2903號、101 年度偵字第1144號偵查卷查明屬實。被
告經合法通知,未到庭陳述或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
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。
二、
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,民法第367
條定有明文。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
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
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
任。其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
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
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。遲延之
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
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
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
百分之5 ,民法第229 條、第23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03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280,760 元,被告交
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以支付積欠原告之貨款,足認
兩造約定
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日支付
系爭貨款,則原告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80,760 元,及自各紙支票發票日
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
核屬有據
,應予准許。
三、假執行之宣告:
本件為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軒毅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票面金額│ 發票日 │票據號碼 │被告應給付│
│號│ │ │(新臺幣│ (民國)│ │之利息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阿尼的家資│合作金庫商│144,400 │100 年10月│IN0000000 │自民國100 │
│ │訊科技有限│業銀行經國│元 │31日 │ │年11月1 日│
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止按年息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五計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阿尼的家資│合作金庫商│128,000 │100 年12月│IN0000000 │自民國101 │
│ │訊科技有限│業銀行經國│元 │31日 │ │年1 月1 日│
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止按年息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五計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阿尼的家資│合作金庫商│8,360元 │100 年11月│IN0000000 │自民國100 │
│ │訊科技有限│業銀行經國│ │30日 │ │年12月1 日│
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止按年息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五計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