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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簡調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竹簡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延笙通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紀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及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均在嘉義縣市 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、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含調 解),顯係違誤。 三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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