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竹簡調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延笙通運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紀文生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
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
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
住所地及
聲請人主張之
侵權行為地均在嘉義縣市
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、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含調
解),顯係違誤。
三、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