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竹簡調字第38號
聲 請 人 羅秋雲
相 對 人 徐漢文
佳興鐵櫃家具有限公司
上 一 人 林鳳莉
法定
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用
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;另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
發生爭執者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調解;而第403 條第1項
之事件,如逕向法院起訴者,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
條第1 項所定事由,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。其無該項所
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同法第403 條第1
項第7 款、第42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起訴主張因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,且無法營運、
減少收入而請求相對人賠償,屬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。又
相對人
住所地均在桃園縣,
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縣(有桃園
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
可參),依
前揭
說明,本院並無管轄權,應由臺灣桃園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
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
顯有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並繳納
抗告費壹仟元)
書記官 謝國聖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