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簡調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竹簡調字第38號   聲 請 人 羅秋雲   相 對 人 徐漢文         佳興鐵櫃家具有限公司   上 一 人 林鳳莉 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 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;另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 發生爭執者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調解;而第403 條第1項 之事件,如逕向法院起訴者,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事由,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。其無該項所 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7 款、第42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因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,且無法營運、 減少收入而請求相對人賠償,屬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。又 相對人住所地均在桃園縣,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縣(有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),依前揭 說明,本院並無管轄權,應由臺灣桃園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顯有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並繳納 抗告費壹仟元)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