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
裁定 101年度竹調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邱政男
相 對 人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振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
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陳明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,亦未繳
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
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
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