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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調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   101年度竹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邱政男 相 對 人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陳明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,亦未繳 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 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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