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號
聲 請 人 昶豪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慶輝
相 對 人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
上列
當事人間因
假扣押供
擔保強制執行事件,
聲請人聲請通知相
對人限期行使權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,就其因本院民國一00年
度司執全字第一一八號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,向聲請人行使權
利,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
人於一定
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,民事
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
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01 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
假扣押之實施,曾提供新臺幣92萬元為
擔保金,並以本院10
0 年度存字第242 號
提存事件提存後,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
在案(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18 號)。後因相對人就假扣押
裁定聲明
異議,經本院以100 年度事聲字第33號裁定廢棄原
裁定,並
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,是
本案訴訟業已終
結,
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本
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
證明等語。並提出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42 號提存書、100
年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為證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
司裁全字第201 號假扣押事件、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18 號
假扣押執行事件及100 年度存字第242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
核閱
無訛。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既經本院廢棄准許假扣押之
裁定,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且經確定,故本院99年度
司裁全字第109 號假扣押事件業已終結,從而,聲請人聲請
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,
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自應予准許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謝國聖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