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0號
原 告 德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更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阿尼的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貳拾捌萬零柒佰陸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
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