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
原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國
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
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
佰壹拾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