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5號
聲 請 人 西岸石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植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
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相對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或聲請
調解,復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;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,應徵調解聲
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,
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