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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西岸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鐘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,復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;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,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,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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