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曉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相對人陳香蓉發支付命令 ,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元,依同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,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 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,仍應補繳新台 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