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8號
原 告 泓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鴻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欣茹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__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