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1號
原 告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福川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合玻璃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
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
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