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0號
原 告 香港商長嘉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清
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
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等,曾
聲請對
被告臻美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
玖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