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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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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  告 香港商長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清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,曾聲請對被告臻美國際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     玖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,扣  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     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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