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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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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  告 翔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翔琳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京呈企業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叁仟零捌元,    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 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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