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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  告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冠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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