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8號
原 告 邱靜苓
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鑫福紳生技有限公司、陳涌麟間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
佰叁拾伍萬零伍佰零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貳
佰陸拾肆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