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0號
原 告 禾昌噴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蜂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尹祿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陸仟捌佰元,
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
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