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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  告 林永樹即長林玻璃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寶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吳春池間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伍仟捌佰伍拾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捌佰伍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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