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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林國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拾玖萬零玖佰零伍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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