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5號
聲 請 人 林國坤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
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叁拾玖萬零玖佰零伍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