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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  告 誼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瑄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久合營造股份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捌佰陸拾陸元     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 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壹     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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