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9號
原 告 振崑汽車車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昆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國彰、李國銓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肆
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