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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  告 振崑汽車車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彰、李國銓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肆 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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