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1號
原 告 吳文宏
鄭堯隆
施志賢
樓
劉朝進
葉蘭玉
陳欣怡
高鵬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曾桂釵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
叁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
捌拾陸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