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1號
原 告 悅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温炳煌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
聲請對
被告許益菖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陸仟柒佰元,
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陸拾
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