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號
原 告 黃文彥
原 告 吳美馨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蓮英、正富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、彭德能
代書事務所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另應具狀補正
訴之聲
明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