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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  告 赫登傢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夫            台北市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星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 零陸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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