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8號
原 告 赫登傢俱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紹夫
台北市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號3樓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竹星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
零陸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