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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  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珠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威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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