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曹科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林茂椿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又繳納
裁判費係起訴之合法
要件,
非在停止訴訟程序之範圍內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
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
壹仟肆佰捌拾玖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