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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  告 曹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林茂椿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又繳納裁判費係起訴之合法   要件,在停止訴訟程序之範圍內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     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,扣除前繳    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    壹仟肆佰捌拾玖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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