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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  告 潘速梅即中建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苑裡營造有限公司、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伍仟玖佰零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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