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號
原 告 潘速梅即中建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苑裡營造有限公司、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
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伍仟玖佰零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