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9號
原 告 勝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曾勝利
新北市○○鄉○○街○○巷○弄○○號5樓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竹縣關西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
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
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