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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  告 勝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曾勝利            新北市○○鄉○○街○○巷○弄○○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關西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 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 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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