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8號
原 告 旺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香
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運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報
訴之聲明第一項坐落新竹縣橫山鄉沙坑村 8號之廠房、
空地與機械設備等之價額。
二、將所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,加
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
求之金額計算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
補繳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