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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  告 旺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運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坐落新竹縣橫山鄉沙坑村 8號之廠房、   空地與機械設備等之價額。 二、將所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,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   求之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   補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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