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
原 告 富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即
反訴被告
法定
代理人 曾寶璇
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
律師
曾能煜律師
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
被 告 迎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
反訴原告
法定代理人 莊正義
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詩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