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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號 原   告 富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寶璇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      曾能煜律師 複代理人  黃振洋律師 被   告 迎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莊正義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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