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 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 劉俞欣       林君儀 被  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      羅仕臣       林素檉       李佩璇       萬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「被告出」應更正為「被告 提出」、第15頁第23行關於「上訴人」應更正為「原告」、第15 頁第24行關於「被上訴人」應更正為「被告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