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
原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進文
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
律師
複代理人 劉俞欣
林君儀
被 告 新竹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
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
羅仕臣
林素檉
李佩璇
萬鴻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「被告出」應更正為「被告
提出」、第15頁第23行關於「
上訴人」應更正為「原告」、第15
頁第24行關於「被
上訴人」應更正為「被告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兆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