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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  告 兆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美玲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  告 呂清錦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庭前各應補正附件事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附件: 一、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繕本自寄對造: (一)請求照成交總價980 萬元之4%計算服務報酬392,000 元 之請求權基礎,為請求履行合約或請求不履約之損害賠償 ?請求權基礎請具體指明為合約或法律之何條、何項、何 款。 (一)請求按照成交總價980 萬元之2%計算196,000 元損害之請 求權基礎,為請求履行合約或請求不履約之損害賠償?請 具體指明為合約或法律之何條、何項、何款。 二、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補正事項繕本7 日內,就原告上開請 求權基礎,提出辯論意旨,繕本自寄對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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