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號
原 告 兆威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美玲
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
律師
被 告 呂清錦
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
時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兩造於庭前各應補正附件事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書 記 官 嚴翠意
附件:
一、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
繕本自寄
對造:
(一)請求
按照成交總價980 萬元之4%計算服務
報酬392,000 元
之
請求權基礎,為請求履行合約或請求不履約之損害賠償
?
請求權基礎請具體指明為合約或
法律之何條、何項、何
款。
(一)請求按照成交總價980 萬元之2%計算196,000 元損害之請
求權基礎,為請求履行合約或請求不履約之損害賠償?請
具體指明為合約或法律之何條、何項、何款。
二、被告應於收受原告
上開補正事項繕本7 日內,就原告上開請
求權基礎,提出辯論意旨,繕本自寄對造。